当个律协会长60万?——济宁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国庆启受贿800余万、另犯贪污罪,仅判刑10年9个月是否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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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关于济宁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国庆启贪污、受贿的刑事判决书传遍全国律师圈。作为一名济宁籍在京执业律师,几年前就对国庆启副局长向律师卖律协职务“名额”有所耳闻。当时就有济宁律师同行告诉我,国局长曾安排两个科长找他,问是否愿意当济宁市律协副会长,10万元一个。该律师直接拒绝了。等国局长被抓后,该律师还心有余悸,对笔者讲道:“当时幸好坚守住了底线,否则律师执业生涯就完了。”这位朋友当时还说,会长的费用会更高。
笔者当时还暗自揣测:“当个副会长都要10万,那么当个会长岂不得30万?”等看完这份判决书,笔者发现自己还是局限了。一个会长头衔竟然高达60万!


据判决书显示,国局长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某某在当选济宁市律师协会会长方面谋取利益收取了60万元,这可是济宁当地普通公务员近10年的工资。朱某某自己也承认,在两个月后的济宁市律协换届选举中,国局长推荐其为济宁市律协会长,其后来也顺利当选了律协会长。并且,在次年的9月,其还当选了山东省律协的副会长,国局长也积极向省里推荐,为其顺利当选出了不少力。

笔者按图索骥,检索“济宁市律师协会”官网,在“常务理事会”一栏,发现朱某某照片及会长称谓赫然在列;笔者继续检索“山东律师网”官网,在“常务理事会”一栏,也发现朱某某确为山东省律协的副会长、理事。


记得国局长被抓之前,关于其索贿、受贿的传闻就已甚嚣尘上。笔者还听说国局长为了给孩子买房子,借了很多律师同行的钱,这些济宁律师同行碍于他的权威,也不得不借,敢怒不敢言。听说济宁监察委要求济宁100多位律师前去说明情况,可惜判决书中没有一一体现。或许有更多律师被国局长“借”过钱。笔者不禁想问一下济宁律师同行:“你们被借走的钱,还回来了吗?”
笔者感叹,司法局与律协,本应是守护律师的“娘家人”,却成了动辄施压的“恶婆婆”。那些敢于仗义执言、敢于对抗公权力违法行径、誓死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常常被约谈、训诫,步履维艰。反观那些行贿“买官”的律师,却能堂而皇之地成为司法局与律协的座上宾。
他们顶着这些头衔,本应为广大律师奔走服务,却将这头衔当作装点门面、招揽案源的金字招牌。他们破坏了律师生态,也寒了广大尽职尽责的律师的心。寻常百姓不明真相,以为这种被司法局选出来的红顶律师业务更好、水平更高,但是结果又如何?
笔者投身刑事辩护十余载,鲜有听说重大冤案的平反是靠这些顶着律协各种职务的律师之功。恰恰相反,那些为冤案奔走呼号的律师却屡遭投诉。前不久,张玉环杀人冤案平反者——著名律师王飞,就因代理浙江苍南县何华芳案被法院投诉。
近年来,因法官被查牵出来的红顶律师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都在律协担任职务,他们醉心于这些冠冕堂皇的职务,背地里却干着蝇营狗苟之事,令人深恶痛绝!
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会长为谋取职务调整,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60万元,已经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今,朱会长不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继续担任济宁市律师协会会长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这简直是对济宁律师甚至山东省全体律师的侮辱!济宁市司法局这是想让这位会长带领广大律师行贿吗?
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让那些恪尽职守、勤勉负责的律师能够参与到律师协会的岗位竞争,为广大律师服务,而不是让律协的职务成为交易的筹码。

判决书还显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某某为了在结算律师事务所分红,花了400万元高价购买国局长的房子,国局长非法获得房屋差价近40万元。这种行为难道不需处分吗?
笔者去年因为将卷宗材料提供给当事人遭受处分,后虽被撤销,但笔者在大半年的时间里为了维权焦头烂额、苦不堪言。直到今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仍在因当事人之投诉调查笔者,没完没了。而白某某这种“障眼法式送钱”行为却连个处分都没有,两者相比,天壤之别,令人匪夷所思。
国局长受贿800余万元,量刑是否畸轻?
一审以国局长犯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判刑畸轻。特别是对受贿罪的量刑,明显是故意偏袒。
法院的理由是:国局长“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岂不知,“认罪认罚”不是一个单独的从轻情节,它往往包含了“自首”“坦白”等情节。该判决将“坦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又以“认罪认罚”再次作为从宽处罚情节,显然属于重复评价。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份洋洋洒洒八十余页的判决书,对国局长的从轻情节大书特书,却对诸多从重情节讳莫如深。
那是因为,相比被动受贿,多次索贿主观恶性更深,是倚仗权势的强取豪夺,是逼良为娼的道德沦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既违背职务廉洁性,又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提高;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则是破坏了选人用人制度与政治生态,将会导致无德无才之辈混入官场,鱼肉百姓、祸国殃民。
很遗憾,这份80多页的判决书中,国局长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犯罪事实比比皆是。既然法院装傻,笔者也不再客气,只好寻章摘句,直接公开了。
关于国局长多次索贿的犯罪事实如下:
1.国局长以“家中有急事需周转”为由向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某索取200万元;
2.国局长以让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某某当选济宁律师协会会长为由向朱某某索要现金60万元;
3.国局长以可以为季某减轻刑事责任为由索要现金150万元(指控200万元,前50万系主动行贿,后150万系国局长索要)
关于国局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犯罪事实如下:
1.国局长为潍坊市昌乐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2.为济宁监狱办公室工作人员孙某某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
3.国局长为济宁监狱金桥分监狱销售科科员侯某某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为济宁监狱金桥分监狱办公室副主任郝某某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
4.国局长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四级主任科员史某某在军转安置方面谋取利益……
很显然,根据判决书内容,郭局长构成多次索贿,且索贿数额410万元,曲阜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是眼瞎了吗?多次索贿满150万即可判处10年以上,那么多出的近700万却没有明显增加刑期,确实是一桩怪事。
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上述从重情节,仅仅按照普通受贿所规定的受贿满300万在十年以上量刑,那么多出的500万也未明显增加刑期,曲阜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出解释?更遑论国局长还有多次为公职人员谋取职务调整、提拔之行为了。这些从重情节,你们也视而不见吗?

放眼司法实践,普通人诈骗满50万就得判处10年以上;盗窃40万以上亦要面临10年以上刑期的重刑;非法经营烟草超过25万便在5—15年幅度内量刑。可反观国局长,受贿800多万仅仅判处10年6个月,外加贪污罪,合并判处也仅10年9个月。这算不算“官民有别”?

笔者最近看到一个截图,发现只要官员贪污受贿不超10亿,一般死不了。这也颠覆了笔者的价值观。难怪有人说,现在没个10亿,阎王爷都不收。
你们制定规则,你们破坏规则,你们不让我们批评规则,你们还投诉我们妄议规则,你们究竟想让这个社会变成什么样的规则?
当法律人以赤诚之心奔赴正义,奔赴法律人的理想“微城邦”,我们不愿前路横亘一道道冰冷的 “柏林墙”。我们希望司法局与律协是律师奔赴山海的指明灯,而非羁绊前行的绊脚石。
“如果你在厨房里看到一只蟑螂,那就不止这一只。”济宁市司法局律协会长“贿选”事件,绝非冰山一角。未来,还会有多少“权力寻租”浮出水面?这道考题,需要各地司法局与律协深刻反思、躬身作答。
是为记。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我要给他一束光
